《律师法》赢了司法部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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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4:10 中国青年报 | ||
律师年满70岁可否执业?对此问题《律师法》和司法部文件存在矛盾。日前,深圳“7旬律师状告省司法厅不予年审”的行政案件,在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律师胜诉,广东省司法厅败诉,70岁老律师得以继续执业。 此案原告、律师谢文彬老先生出生于1930年12月,曾获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他通过有关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定居深圳,后任深圳市弘法律师事务所特邀律 2002年1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受理立案。此案开庭时,被告广东省司法厅辩称,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国资所的聘用律师,年满70周岁不再注册。如果律师事务所确实需要,本人身体健康并愿意继续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可聘为顾问,不再从事执业活动。”该批复是对《律师法》的细化,司法厅执行该批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002年12月10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我国《律师法》没有对律师执业年龄加以限制。司法部该《批复》在法定的律师执业条件之外,增加了对律师年龄限制,违反了“下位法”应遵循“上位法”的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不予年审注册的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广东省司法厅不服,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律师法》第9条规定了3种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被上诉人已经获得律师执业证,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律师执业证书进行年审、注册时,应当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并决定是否应当给予年审、注册。司法部该《批复》是未向社会公布的文件,故该《批复》关于年满70岁不再注册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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