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姐妹因买房交易成陌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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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6:49 江南都市报 | ||
【核心提示】 张芝凤与张茹凤是堂姐妹,两人原本时常走动,关系密切,但这几年却因买卖一套房子而闹得双方成了陌路人。本来是一桩皆大欢喜的好事,但由于双方的过错而导致法庭相见。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使这起侵权返还财产纠纷案划上了一个句号。 【案情回放】 1998年12月,南昌市民张芝凤想将自己的一处57平方米的房子卖出,正巧在市内做生意的堂姐张茹凤也有意买房,亲戚之间自然好说话,两人很快协商一致。同年12月20日,张芝凤将此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茹凤,张茹凤付出5万元钱后得到一张收条,上写“张芝凤收张茹凤交来购房款5万元”。同时张芝凤答应尽快办好房产证及过户手续。张茹凤搬进此房居住后随即开始装修,据其自称装修花了4.3万元,但因为此房属房改房,房产证及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妥。转眼到了2002年,因房改房产权不明,房产证很难办妥,于是双方坐下来商谈如何处理此事。在亲戚们的劝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张芝凤退还张茹凤5万元购房款,并支付张茹凤装修费8000元,同时,张茹凤必须搬出此房。 但后来因张茹凤坚称装修花了4.3万元,并称张芝凤未退还购房款5万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只好走上法庭,打起了官司。 作为被告方的张茹凤称:我与原告在1998年12月20日就已形成买卖房屋关系,该房屋应归我所有,证据有原告张芝凤写的收条复印件一张,同时还有证人的证词,证明张芝凤收到购房款5万元;另外,原告称已退还5万元购房款并不属实。 此案的关键是:张芝凤是否还了张茹凤5万元购房款。围绕这一问题,有关律师了解到,张茹凤于2002年12月13日曾在银行中存入5万元,律师通过有关途径调阅了这一天张茹凤的女儿与张芝凤的弟弟在银行存款的录像。张茹凤对此事的解释是,这一天她女儿在银行存的5万元是从一个名叫梅军的朋友那里借来的,张芝凤的弟弟那天在银行出现纯属巧合,而且录像画面上并没有两人在一起数钱的镜头。由于原告被告各执己见,一个坚称已返还5万元购房款,一个坚称从未收到5万元购房款,于是,法院调解无效。 在法庭上举证时,原告要求被告张茹凤拿出收条原件,但张茹凤称原件已丢掉,只有复印件,至于梅军的证言因其远在湖北未能出庭作证故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手中有房产证,法院认定此讼争房屋的产权人为张芝凤。 【法院判决】 今年5月2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原被告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双方私自建立房屋买卖关系属无效买卖。以后原告退回被告购房款5万元,被告退回原告收款原始凭证,应视为双方意思一致表示,即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关系,被告称原告未退还其购房款却不能出示原告收款原始凭证,辩称银行5万元存款系借自朋友梅军,又因梅军未出庭作证不予采信。原告归还被告5万元购房款的时间、数额有被告女儿与原告之弟在银行存款的录像资料为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房屋装修费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反诉但因未交纳反诉费用和支付房屋装修评估费用视为自动放弃,现讼争房已由原告参加房改购买,原告系该房屋产权人,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停止侵权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引发此案纠纷,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10天内将房子归还原告,诉讼费双方负担,装修费用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一定要到正规的房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借钱还钱都应该有第三者在场作证,妥善保管好有关原始凭证。否则,一旦惹上官司便说不清道不明了。(蔡玉兰吴云记者邱虎)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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