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婚前病史离婚能否得到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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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6:49 江南都市报 | ||
丈夫隐瞒婚前病史离婚能否得到补偿我同学小梅去年5月经人介绍和彭某结婚,婚后她发现丈夫婚前对她隐瞒了患有糖尿病。小梅拿出婚前的积蓄1万元为彭某治病,谁知彭某的病情稍有好转后不听她的劝阻天天出去打牌,致使病情又恶化。小梅见彭某既隐瞒婚前病史,又不听自己劝阻,便提出离婚。彭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小梅给予两万元的经济帮助。请问:小梅是否应给予经济帮助? 读者叶丽君叶丽君读者: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严格条件的。首先,受助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其次,一方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就存在的。第三,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第四,这种经济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不是长期的。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看,彭某患的是一种慢性病,虽在婚前就患有,但这并不能成为不给予经济帮助的理由。如果小梅有帮助的能力,应当给予彭某一定的经济帮助。(廖志文)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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