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案 “小罪犯”被重处触动检察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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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8: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昨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抢劫学生的案件,3名被告都是未成年人,其中有两人还是正处于缓刑期内的缓刑犯,但3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和3年。“小罪犯”被重处触动了检察官。昨日,在法院宣判的同时,武侯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来到成都第12中学里客串了一回的“美术老师”,为学校树起了一系列法律展板,用这一鲜活的案例告诉中学生什么是违法行为和怎样预防违法行为。 据检察官介绍,2002年10月8日中午,张根、王银和唐安窜到太平南新街,恶狠狠的对某校学生廖某和晋某说,自己刚杀了人,向廖、晋二人“借”700元“跑路费”。见两学生只拿出45元,张根等3人随即要求二人向正在旁边一餐馆里吃饭的同学借。见就餐的同学们不愿意拿钱,张根便学着电视里的剧情,把随身携带的尖刀当众掷在地上,以此要挟。在场的10余名同学随即共交出现金260余元。张根3人拿着钱转身就去吃饭、洗桑拿挥霍一空。第3天,张根等即被警方抓获。随后被武侯区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张根、王银和唐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3人虽均是未成年人,但王银和唐安在2002年7月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次犯罪属于缓刑期间犯罪,因此分别判处王银和唐安有期徒刑5年和4年。张根系初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武侯区检察官表示,今年未成年人犯案的数量和比例都比去年同期高出许多,尤其是未成年人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增加了30%。为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从去年8月起检察官们就定时到各社区向群众解答法律问题,还在学校设立展板和信箱,向学生普法。检察官表示,他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本报记者 余微 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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