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股票“盗买”纠纷二审终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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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8:45 金羊网-新快报 | ||
索赔股民再次败诉 “银河”营业部不负赔偿责任 新快报讯 (记者 温建敏 杜巧巧)广州股民丁先生称其证券交易账户莫名其妙地被人改了密码,并用此账户买入之后股价狂跌的银广夏等16万股票和基金,令其损失惨重。丁先生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下称“银河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报曾多次作报道),结果一审败诉。此案昨天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宣判,仍 股民一审败诉 丁先生告到法院后,一审越秀法院判其败诉。丁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 丁先生诉称,银河营业部明显存在三点过错。第一:双方没有签定书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违反了深交所交易规则。第二:泄露密码的责任过错。在申请开户时工作人员提示输入密码,他以为是用笔填写,便在开户申请表上填了6位数字。工作人员没有指出不妥,且将有密码的表格照收,这使他的密码成为明码,导致其账户资金可以为他以外的第三人(包括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操纵,银河营业部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在没有获得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其账户开通夜间电话委托服务,增加了账户资金风险,这是证券公司为追求更多的客户和佣金,置交易规则和客户利益于不顾。 证券公司否认“盗买” 银河营业部否认盗买是其所为,申请表上的6个密码数字已有两个被涂掉,加之密码后来被修改,无法查出丁先生当日所填的是否就是交易密码。夜间委托业务自2000年已开办,有办理电话委托业务的投资者都可使用,无须另行订立书面协议,用夜间电话进行第二天的委托。银河营业部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指“盗买说”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银河营业部是否存在作为或不作为的过错,以及过错与丁先生所述的损失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正式签定书面委托协议,但丁先生向银河营业部提交了交易开户申请表,而银河营业部接受了丁先生的申请,委托代理关系已成立,有无书面形式与损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银河营业部推出的夜间电话委托业务并无超出丁先生选择电话委托买卖证券的范围。丁先生认为其擅自开通夜间电话委托增加了风险,致使他人有机可乘的理由不充分;无法证明开户申请书中留下的数字就是交易密码,丁先生无证据证实其交易密码的泄漏是银河营业部所致:把夜间委托视为第二天的委托是符合证券交易的行业惯例的。 因而丁先生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败诉股民仍然不服 判决昨天下发后,记者立即采访了丁先生,他情绪比较激动,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可能是出于怕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原因,牺牲了我这个弱小股民的合法权益”。 丁称,证券公司在事发后全部进行了业务规范,重新与各客户签定协议,在发给每个客户的磁卡背后注明交易规则,这都表明其是有过错的,不然无须作出改正。他在去年12月4日就此事咨询过深交所的法律热线,其主持人也认为证券公司的做法违反交易规则,应承担责任。 但广州中院的有关人士昨天十分肯定地表示,法院是按事实和法律判决,绝对不会如丁先生所言是出于其他原因而作不公正判决。如果丁先生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上告人大或要求再审。(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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