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忆女子”?遭强奸抢劫状告肇事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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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9:57 华商晨报 | ||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将受伤的中年女子送往医院。不久,女子离开医院。接下来发生的事就有两个版本。 噩梦 车祸后被强奸抢劫 2001年9月2日14时许,家住鞍山市某区的40岁女子宋芳骑自行车行驶在千山区沟家寨 可是,直到次日7点才被丈夫在千山区一处荒野桥边发现的宋芳却说出了完全相反的话:“车祸发生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时就是在桥边,随身携带的1600元钱不见了,而且,我还被人强奸了……”当时宋芳衣衫破烂,脸上、身上全是泥。其丈夫马上报案。 指控 抢劫我的就是他! 宋芳经诊断为复合外伤,脑震荡,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宋芳起诉到鞍山市千山区法院,要求马力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02年6月15日,千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出人意料的是,宋芳竟然当庭宣称:马力就是当晚抢劫自己的那个人!宋芳说:“马力在未通知我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带我出医院,弃在野外,抢走我的财物,导致我后来被强奸。马力应该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 马力辩称:我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至于后来宋芳被强奸、抢劫,与自己没有关系。而且,宋芳住院治病与交通肇事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庭审结束后,警察将马力带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次日,马力被排除嫌疑。 判决:司机有疏忽之处 今年3月份,千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马力在交通肇事后不报案,移动现场,已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负全部责任,因此,马力应对宋芳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中的合理部分予以全部赔偿。马力提出宋芳的伤势完全是由抢劫、强奸犯罪造成的、与交通肇事没有因果关系,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马力赔偿宋芳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80元。 一审宣判后,马力不服,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周鞍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通讯员 杨力 记者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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