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法院不搞一刀切 判定非典不属不可抗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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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03:24 中国青年报 | |||
对于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林来说,今年4月开始肆虐的非典疫情,成为他的心头之痛。张林承包的专为旅游团队提供餐饮服务的酒店,由于有关部门要求各旅游单位暂停接团和组团业务,不得不停止营业。向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被拒绝后,张林以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5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非典没有导致双方承包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在本案中非典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该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将酒店的经营定位于为旅游团队提供餐饮服务,而非典不仅使餐饮业经营环境发生突变,在一定期间和地域内还使得旅游活动不能开展。原告作为以旅游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餐饮业经营者,因非典遭受的不利影响较之普通的餐饮企业更大。但是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为3年,这种不利影响并没有导致双方承包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因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非典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记者注意到,近期关于非典是否属不可抗力的争论颇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费安玲认为,《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个缺一不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如何认定,不能“一刀切”,应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果主张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违约责任,必须提出非典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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