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谈⒅: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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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15: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此类案件是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案件。对这类案件,当事人要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有关离婚及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是否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4)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据; (5)证明子女年龄的证据; (6)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7)其他证据。 该案件大多情况针对的是未成年子女,但有个别情况是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除以上列举的证据之外,还应提供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抚养的证明。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邓爱勤法官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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