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办丧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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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15:02 云南日报 | ||
走近郊区或县、乡,时常会见到长长的送葬队伍,鞭炮齐声响,“纸钱”满天飞。今后这些行为将会被禁止,这是省政府提出的并交省人大审议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中的规定,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在征求十大市民的意见。 省政府提交审议的《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安埋遗体、建造坟墓: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 《条例》(草案)规定,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一律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不得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等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从殡葬活动到殡葬管理及处罚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吴晓燕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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