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患方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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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08:45 无锡日报 | ||
高律师: 我因医疗事故与医院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现准备向法院起诉,不知我应准备哪些材料?听说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我是否可以不负提供证据的责任?胡某某胡某某: 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说举证责任全部由医方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关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数额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因此,你除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外,还应递交能够证明你在该医院就诊,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及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如果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还应提交鉴定结果。如果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江苏无锡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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