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女阻止偷窃被打折鼻梁 全车人冷眼旁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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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03:13 长春-城市晚报 | ||
本报讯 6月5日早晨,50多岁的查女士在小公共汽车上制止了一小偷的偷窃行为,然而,她却在全车乘客的沉默中被小偷打得鼻骨骨折。 □制止小偷却被打折鼻梁骨 当日早7时30分,长春市民查女士在正阳街上了263路小公共汽车。突然,查女士发现 后来查女士到208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鼻骨骨折。查女士不止一次地对记者说:“我觉得自己做得一点都没错,可是当时全车乘客及司乘人员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我觉得心凉啊!” □乘客怕血溅到身上纷纷躲避 与查女士同车的乘客江女士目睹了这一切。她告诉记者,查女士被打时,乘客反应比较冷淡,大家都看着,但谁也没出面制止,那个被偷的女孩也没什么反应,只是把包抱到胸前。查女士被打了三四分钟,出了很多血,并且溅到了部分乘客的衣服上。这时,发动机盖子上坐着的几个人一边往后躲一边叫,不过都是抱怨查女士多管闲事给大家带来麻烦。而小偷打完人,车停后拉开车门走了。这时前面的几个年轻人却说:“小偷多了,这样的事咱也管不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当记者问江女士为何她当时没有制止时,江女士说:“也没遇过这样的事呀,心里挺怕的。不过要是有人站出来说句话,那个小偷也不能那么嚣张。” □律师:查女士可以起诉公交集团 该263路小公共汽车车长对记者说,当时他只是看见那男的把那女的打了,不知道是咋回事,所以没有制止,后来才知道他是小偷。 乘客在乘车的过程中,因见义勇为而鼻骨被打骨折,但事发时司乘人员并没有及时制止犯罪行为,对此应承担哪些责任呢?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的贾律师。他说,根据《客运合同》第293条和第302条规定,从乘客上车时起,小公共汽车的司乘人员有义务将乘客安全、正点地运送到所去站点,并且负责维护车上的安全和秩序,但查女士见义勇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保护。因为查女士鼻骨被打骨折,小偷的行为能够构成轻微刑事犯罪,查女士除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打人者索赔以外,也可以和公交集团交涉此事,必要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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