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谈(19):债务纠纷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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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这类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8)付款付息凭证;(9)其他证据。 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首先当事人应当主张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以确定案件纠纷的案由。其次,才能针对案由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上所罗列的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举证的证据。对公民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其为单务实践合同,借贷双方当事人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是合同成立的一个主要条件。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应为双务诺成合同。案件当事人除应当对照以上列举的9项证据进行举证,原告还要提供受理法院有管辖权、借贷合同债务是否到期的证据。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李国忠法官(城市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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