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上访不提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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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08:49 哈尔滨日报 | ||
问:为什么不提倡集体上访的形式? 答: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也就是说,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多人反映问题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要以不损害他人权利、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而且要派5人以下代表到信访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问:对人大、法院和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如何提出? 答: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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