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披露多个城管城监处理违建的执法犯法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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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21:0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10日电 广州市海珠区昨天(9日)召开全面清理违法建设工作大会,海珠区法院院长、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在会议上披露了城管、城监干部在处理违章建筑时执法犯法的多个案例,并表示一旦发现城管城监人员执法不严,该区法院检察院将及时介入,以确保清拆违建工作顺利进行。 据《信息时报》报道,海珠区法院院长关锦新、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陈思民给与会的 案例1:受了贿帮说情,又拉同行下水 1997年3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海珠支队二中队的徐国文,利用其负责查处南石头街等地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收受了某技校办公室基建负责人陈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同年7月,徐国文接受陈某的委托,找到负责管辖该校所在地段的国地规划中队执勤小组长曾某,曾某接受了徐国文的说情,对上述违章建筑不依法立案查处。1998年11月初,陈某给徐国文人民币10万元,徐将其中4万元分给曾,自己分得6万元。1999年5月,陈某又许诺拿出人民币10万元,委托徐国文去疏通海珠区城市监理监察大队的关系,徐国文找到负责管辖该校所在地段的江海中队队长彭某和执勤小组长林某,请求彭、林不要查处某技校二期工程的违章建设。彭、林答应。同年12月,陈某给了徐国文人民币10万元,徐国文将其中4万元分给了彭某和林某,自己分得6万元。 2000年6月,徐国文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海珠大队新滘中队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查处本市海珠区新滘镇凤和村、琶洲村等地建章建筑的职务便利,收受南亚公司通过该中队长谢某转交的人民币2万元。同年5月,陈某又许诺拿出人民币1万元,委托徐国文去疏通海珠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关系,以保证该校位于本市石榴岗三和围和违章工程不被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查处。徐国文找到负责管辖该校所在地段的江海中队执勤小组长林某,请求林不要查处该校的违章建筑。林答应。同年5月,陈某给徐国文人民币1万元,徐国文将其中3000元给了林某,自己分得7000元。徐国文先后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37000元。 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7日判决徐国文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扣押的人民币187609.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清部分的赃款49390.90元应予追缴。 案例2:城监队员收钱,违建只当没见 1996年约8月的一天,马健在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白云大队一中队队员期间,收受华盛实业有限公司赵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马健对其开发商铺没有为难。 1999年3月,马健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白云区棠溪村三社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该社一座违章建筑因此而没有受到城监支队的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判决马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缴获赃款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3:城监队员放水受贿近十万元 1994年4月,曾海斌在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珠中队二分队队员期间,收受无许可证可进行施工的省电化教育馆装修工程给予的人民币7000元。 1995年5月,曾海斌伙同同事林某在对无报建而进行施工的新江南百货中心建筑工程进行检查过程中,对该工程的违章情况未予查处,事后收受该中心给予的档口1个。倒卖后,曾海斌得款人民币2万元。1995年8月,曾海斌伙同其同事林某、卿某收受无报建而进行施工的海珠区日杂百货市场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1996年10月,曾海斌伙同同事卿某收受无报建而进行施工的海珠区赤岗街烟厂路某建筑工地责人罗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1997年8月,曾海斌接受某学校基建负责人陈某通过城管队员的说情,对本应进行罚款处理的违法建筑,不履行检查、处罚的职责。事后,被告人曾海斌于1998年10月收受陈某通过城管队员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曾海斌共收受人民币93500元。2002年12月2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海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扣押的人民币2万元、建设银行存折1本(内有人民币2673.72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尚未退清的赃款60826.28元。 案例4:中队长收受贿款,违章建筑混过关 1999年4月,彭文辉在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海珠大队江海中队队长期间,在其负责检查、处罚某学校位于海珠区的教学楼、实验楼以及学生宿舍楼的建筑工地及施工违章情况的过程中,接受该校基建负责人陈某通过本队队员的说情,没有将该校的违章建筑上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事后,彭文辉于同年12月收受陈某通过本队队员转交的人民币2万元。 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彭文辉利用职务便利,在检查雅林居工地关于使用现场搅拌水泥存在问题的过程中,分三次收受广州市园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徐某的贿赂款3.5万元。1999年9月,彭文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查处红卫村九社清理95中对面坟墓夜间施工过程中,收受该社崔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2000年1月,彭文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查处某花园工地使用现场水泥搅拌的过程中,收受该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给予的13300元。同年4月,彭文辉该花园办公室,再次收受1万元。同年5月,彭文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查处另一个花园工地使用现场水泥搅拌的过程中,收受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徐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彭文辉利用职务便利,共非法收受人民币95300元。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判决彭文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扣押的人民币15万元,其中9.5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3万元作上述并处没收财产处罚,余下2.47万元发还给彭文辉。(作者:王海波、温广平、黄春风、梁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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