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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学习班办进拘留所 欠债人九天无自由(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0:33 新华网
  韶关市公安局拘留所挂着多个牌子,其中包括韶关市地方行业整顿中小金融机构债务人学习班,张能辉在学习班里度过了失去自由的9天。摄影:本报记者 王秦事发韶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以一纸政府文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属非法拘禁

  5月20日到28日,韶关人张能辉在该市一个“债务人学习班”度过了他的9天时光。在此期间这个学习班只有张一个学员,更耐人寻味的是,这个学习班开在韶关市公安局拘留所内,而张也住在一个监仓里。

  在这里,张虽然能够与外界通过手机进行联系,但人却“被关在‘五重铁门’之内,不能出去半步”。

  张之所以进了这个学习班,按有关人员的说法,是因为他是个“欠债不还”的人。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一份文件,对这样的人可以用办学习班的方式进行追债。

  拘留所里不明不白的9天

  张能辉司法拘留期满后,又被以办“学习班”的名义留在了拘留所

  张能辉并不否认欠了信用社的债务。5月28日,记者在韶关市拘留所会见室里见到了他。拘留所大门处挂了好几块牌子,除“拘留所”、“拘役所”、“戒毒所”外,还有一块“韶关市地方行业整顿中小金融机构债务人学习班”的牌子。据拘留所对面警校的一位老师说,这块牌子在2001年就竖起来了。

  张能辉33岁,个子不高,人显得很精明。张告诉记者,他经营过煤炭、水电站等多种行业,从1996年开始,由于经营需要,他多次向韶关市武江区城市信用社贷款。到1999年底该信用社停业整顿时为止,他共欠本金525万,利息187万。这些债务都经过了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目前他已经归还了355万元的债务。今年3月,他还与该城信社清算组订立了还款计划,约定每月还5万元。

  张能辉说,他依照约定在3月还了5万元,4月份由于“手头紧”,他本想过完“五一”假期再还款。但没想到就在假期的最后一天,5月5日,武江区法院就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由,将其司法拘留15天。5月18日,在司法拘留结束的前一天,他从拘留所里得知,由于武江城市信用社整顿办发出了对其办“学习班”的通知,他将继续被留置在拘留所。

  记者看到了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上面写明对张能辉的拘留时间是15日,“从2003年5月5日起至2003年5月19日”。而以“韶关市武江区停业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组”名义发出的“办班学习通知书”,则是发给张能辉本人的,上面写着“你们在武江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没有履行合同合约按期归还贷款。现根据省政府粤府(2001)19号文件和市政府(2001)83号文件精神,要你参加武江城信社清算组学习班。参加学习班期间的个人用具和费用由欠款人负责”,通知书没有写明办班的具体时间。

  张能辉说,这个学习班只有他一个人,他住的地方还是原来拘留时的那个监仓,每天的作息也完全和拘留时一样,被关在“五重铁门”之内,不能出去半步。张认为自己被非法拘禁,遂托人到广州请律师为自己进行申诉,并投诉到报社。

  5月29日,记者来到韶关的第二天清晨,张能辉突然打电话告诉记者,他再次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我问他们(法院来人)学习班的9天怎么算?他们说不知情,也和拘留不相干。我又不是被拘留,却住在监仓里,不让出去,到底算什么?”

  “是他违法在先!”

  清算组组长认为张能辉欠债不还并且转移财产,对其办学习班是“唯一的办法”

  “韶关市行业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是全市城信社整顿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政法组的杨科长介绍说,韶关的三个区均成立了整顿办,武江区整顿办由该区法院、检察院、银行、财政、审计等多家机构组成,其下属的清算组则专门负责清理整顿武江区城市信用社的债务。

  记者次日屡经周折,终于找到了武江区清算组的蔡组长,他也是武江区统计局局长。他告诉记者,武江城市信用社是1999年11月停业整顿的,到目前还有很多欠款未能追回,这给区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张也是欠款人之一。

  按蔡组长的介绍,之所以对张能辉办班,是因为他采取多种方式拖延还款,甚至采用转移财产等方式进行躲避。1999年至今的三年间,张能辉做过“无数次”还款计划,但至今未能兑现。他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张能辉签名的笔录,上面清楚地写着将在“下个月”还清贷款。笔录的日期是2001年7月。

  蔡同时表示,对张能辉采取办“学习班”的方式催还贷款实在是无奈之举,也是“唯一的办法”。

  学习班一定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吗?面对记者的这个问题,蔡组长很激动:“我当然希望一天八小时让他来学习,让他来他就来,但是他能做到吗?”蔡还介绍说,为了躲避还款和转移财产,张能辉已经将一家人的户口迁到了珠海。为了找到张能辉,清算组想尽了各种办法,甚至找了很多“线人”。

  蔡组长说,当初决定对张能辉办学习班的时候,有人也提出过这样做是否违法,但是,“如果说我违法,那也是他违法在先!”

  记者曾问蔡组长和市整顿办的负责人曾副主任,如果张能辉确实转移财产,为何不考虑对其采用刑事拘留?前者的回答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后者则有些犹豫,说:“我想可能还是证据不充分吧!”

  张能辉后来向记者承认,在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后的三年当中,自己确实做过多份还款计划,后来未能一一兑现。但他强调,未能兑现是由于一时筹不出那么多钱来,并未转移财产或想赖账不还。

  另外市整顿办政法组的杨科长说,该办公室已经接到了张能辉关于自己被非法拘押的投诉,并展开调查。

  办学习班的依据

  韶关市政府有一份标明“秘密”的文件,写明整顿办可以办学习班来追债

  作为张能辉委托的律师,朱帆律师提出,限制人身自由是一项严厉的司法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武江清算组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限制张能辉的人身自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朱帆律师的意见,清算组蔡组长并不赞同。他说,清算组由政府机构人员组成,做事不会“乱来”,办学习班是有“依据”的,也就是《办班学习通知书》上所说的“省政府粤府(2001)19号文件和市政府(2001)83号文件”。

  记者看到了粤府(2001)19号文件,该文件强调,“要用司法、行政等各种有力手段追还欠款”,但并未提到办学习班。而韶关市市政府(2001)83号文件记者只看到了封面,蔡组长称这是保密文件,不能对记者出示,但蔡称上面确实有办学习班的规定。后来市整顿办的负责人曾副主任证实了蔡组长的说法,并明确表示,这是仍在生效的文件。

  曾副主任同时表示,他们一直向各个区的清算组强调要合法追还债务,如果发现清算组的做法有违法之处,一定要查处和纠正。提及武江区清算组办学习班的做法,曾不认为这是违法的,他说,根据文件上的规定,学习班一直都在搞,“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学习班只是“借用”拘留所的一块地方,张能辉在里面还能打电话,有很大的活动空间,不能说是在限制人身自由。但“当然不能随便出入,否则不就跑了吗?”

  司法拘留提前解除

  法院通知书称提前解除的原因是张承认并改正了错误,张说自己没有承认过什么错误。

  但在记者接触韶关市公安局后,事情发生了进一步变化。

  6月5日,记者来到韶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秘书科一位姓邹的负责人听了张能辉在拘留所参加“学习班”的情况后,显得有些吃惊,并明确表示“如果是这样,肯定不行”。她表示将对记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

  当天下午,记者接到了邹的电话,称公安局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已经派出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但谈及调查的结果她说:“这件事情涉及到几个部门,我们不好讲。”

  与此同时,张能辉打电话告诉记者,当天下午市公安局已经来人调查了,拘留所的人找他谈话,说可以把学习班的9天时间来折抵司法拘留未满的期限,问他同不同意。

  6月7日下午,记者再次接到张能辉的电话,说他已经被拘留所放出来了。他接到的法院的通知书说,“鉴于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但张能辉说自己并没有承认过什么错误。记者从武江区法院执行庭证实了该消息,但对提前解除的原因,工作人员拒绝透露。

  朱帆律师认为,拘留所是关押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违法人员的场所,收押被拘留人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仅凭整顿办的通知就把张能辉收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韶关公安局拘留所被拘人员入所的工作流程第一步便是“交验法律文书”,清算组出具的办班通知书显然不是有效的法律文书。

  从拘留所出来后,张能辉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他对记者说,“反正现在人都放出来了,就啥都别追究了”。他说,“毕竟清算组都是政府机关的人”,和他们“较真”,对自己没好处。

  政府文件无权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机构漠视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例屡见不鲜,公民应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基本的权益

  记者在韶关采访时了解到,对于张能辉被以学习班的名义留置在拘留所的合法性,一些部门似乎没有想得太多。韶关市委宣传部一位姓黄的工作人员面对记者关于“学习班”是否合法的追问,就曾不解地表示:不是有文件了吗?还有什么好问的?

  朱帆律师明确提出,张能辉在司法拘留期满后被以办学习班的名义留置在拘留所是一种非法拘禁行为。北大教授贺卫方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说,任何使用强制力,不允许相关人保持常态活动自由的行为,例如监禁,或者变相监禁,例如办所谓学习班,要求相关人在特定时间里必须在特定地方,否则就要受到惩罚,这都可认定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对于办学习班“依据”的合法性,贺卫方教授也表示质疑。他说,无论哪一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在内,都无权发布文件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硕士、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赵绍华律师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设定。地方性文件或法规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否则就可认为是天然失效的。

  赵绍华律师说,“人身自由”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在法律中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是强有力的。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中也规定,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论情节和后果如何,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构漠视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公民在这种情况下,也往往忍气吞声,不能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基本的权益。本案中,张能辉完全可以以“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为由提出赔偿。

  赵律师表示,张能辉作为欠债人,城市信用社完全可以采用合法的手段对其进行追讨。但张能辉是否违法,违法的程度如何,只能由有权力的机关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认定。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认定,采取非法的手段“以恶抗恶”更不可取。否则,不仅不利于事情的解决,还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贺卫方教授还表示,法制文明愈进步,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关注也就愈深刻。“学习班”是典型的文革残留物,时至今日居然在广东还得以保留,亦可谓咄咄怪事。(采写/记者 王秦)(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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