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防卫过当杀死人一审被判处七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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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3:21 云南日报 | ||
一名少女在与他人发生争吵并受到攻击时,竟采取过激防卫手段用刀将人捅死,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承担赔偿受害人家属近7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2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21岁的王祖润行至玉溪市红塔区常井路“敏敏”发廊门口时,被向某无故辱骂,两人便隔街争吵起来。向某随即跑到“敏敏”发廊里拿了一把椅子砸向王祖润。王祖润无法招架向某的攻击,便从包内拿了把水果刀刺中向某胸腹部,而后落荒 红塔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祖润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于今年2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祖润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人辩称,自己是无意中抽出刀子刺伤向某致其死亡的,并且事发后有自首的意图,建议从轻处罚。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祖润系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应当减轻处罚,遂于近日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祖润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死者家属68120元经济损失。 张宏柱 吕世成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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