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雇主招待所“捉奸” 小保姆打名誉官司胜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01:28 南京现代快报 | ||
1999年8月,初中毕业后一直没工作的王海玲经人介绍,从老家农村来到淮安市杨萍家当保姆,这一干就是两年。 2002年6月起,王海玲发现主人夫妇家庭矛盾日渐激烈,后来还闹上了法庭要求离婚。作为保姆,王海玲觉得自己在这样的家庭里左右为难,于是向男主人朱林山提出“不想干了”。男主人见她在城里暂时没有住处,就临时安排她住进了一家招待所。
6月14日上午10点,原来的女雇主杨萍听别人说,自己的丈夫朱林山正与王海玲在某招待所里,当时就叫上一位朋友(男性)打的赶到了招待所。他们先让出租车司机上楼“侦察”了一番,然后冲上二楼破门而入,见朱林山与王海玲果然坐在房间里。据王海玲后来说,当时招待所的房门没锁,杨萍冲进来就对她进行殴打,并用不堪入耳的言语侮辱她,与杨萍同来的男子还踢了她两脚,并对她进行了威胁。 纠纷引来了招待所多人围观。与杨萍同来的男子见状拨打110报警,称招待所内有人卖淫嫖娼,民警据此将他们4人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捉奸”缘于报复 争执中,王海玲面部受伤,花去医疗费9.51元、交通费40元。王海玲觉得与这些外伤相比,自己的内心受到了更大的伤害。据她说,杨萍之所以这样对她,完全是出于报复,因为她在杨萍家当保姆期间,曾无意中发现杨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杨萍事后却在外散布她与男主人有不正当关系。 为给自己的名誉和人格讨个说法,王海玲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02年5月24日,王海玲一纸诉状将杨萍和那天一起去招待所“捉奸”的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 被告杨萍当庭辩称,自己从未对原告的人身进行伤害,也从未四处造谣,所有的一切都是原告出于怨恨而捏造的事实。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海玲的诉讼请求。 小保姆获赔千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有无侵犯原告名誉及致伤原告的行为。对此,双方都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两被告在得知朱林山与原告王海玲在招待所的房间里后,一人对原告王海玲进行了辱骂,一人报警称有人卖淫嫖娼,致原告王海玲与朱林山在众人围观的情况下被带到公安机关,足以致原告王海玲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与创伤,应认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今年2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王海玲精神抚慰金1000元、医疗费9.51元、交通费40元。 一审判决后,杨萍等二人提起上诉,5月28日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晓昱,快报记者方鸣
巨额大奖+情趣笑话 订笑话短信送彩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