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报复妻子红杏出墙 公开宣扬其三陪史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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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02:04 湖南《东方新报》 | ||
《东方新报》记者黄时中,通讯员正文 她原是一个“三陪女”,但对她知根知底的他,在爱情魔力的推动下毅然与她结为夫妻。在爱情魔力渐渐消失后,他冷落了她,她耐不住寂寞红杏出墙,从此两人各奔东西。然而就在她准备再婚时,为达到阻止她再婚的目的,他将她的经历进行了大肆“宣传”。 眼看自己新的婚姻在他的“宣传”下消失了,她愤怒地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停止对 在经过近8个月的诉讼后,2003年5月底法院终于宣布了她胜诉。针对这件耐人寻味的案件,近日记者就此来到怀化市新晃县进行了采访。 相恋打工途中遇上心仪人 吴权是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人,1993年8月,24岁的吴权在初恋失败后独自去了深圳打工,在一家制衣厂当保安。1994年9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吴权认识了24岁的李玉。李玉在美容院工作,是贵州省玉屏县人,离吴权的家乡——湖南新晃县不远,两人越谈越投机,不久就走到了一起。 由于吴权工资较低,于是李玉经常给他买衣服、皮鞋等生活用品,也常带他到外面去吃饭。一段时间后,吴权心里不禁有些纳闷:她到底在做什么美容工作,那么不缺钱花?几次询问李玉,李玉都不愿详说。一次,多了个心眼的吴权悄悄跟踪外出的李玉,才发现李玉竟是一名“三陪”小姐。想到自己对她付出的一片真情,吴权顿时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和侮辱。当知道一切无法隐瞒时,李玉哭着告诉吴权,她是真的喜欢他,她只是想再多挣些钱便和他加结婚过平静的日子。看着李玉伤心哀怨的样子和一脸的无奈,吴权心软了。他抱着李玉,也动情地说:“以后你别再出去,我来养你,我也不会嫌弃你,我一定今生今世都陪伴你……” 此后,为了改变生活环境,吴权决定辞去工作回家乡和李玉结婚。1995年12月,两人在吴权的家乡结婚了。 阴影让婚姻危机四伏 婚后,两人恩恩爱爱投入到新生活中,1996年儿子吴明的出生又给这个家庭增添了温馨和幸福。 为了改善生活,1997年吴权和李玉带着儿子来到了新晃县城,利用李玉原来的积蓄,在县城开了个食品批发店,生意一度非常红火。 但随着新婚的喜悦渐渐消去,打工时的阴影又渐渐回到了他们的生活中。吴权在县城结交了不少朋友,便开始冷淡了李玉和生意,有时打起牌来几天几夜不回家。李玉一旦对他发脾气,他则以“婊子,你没资格管我”将李玉堵了回去。从此两人的生活中只剩无言的沉闷。 妻子的背叛成导火索 在吴权店子旁边有一家玻璃店,老板叫冯岗,30多岁,刚与妻子离婚。他看到李玉独自一个人忙上忙下十分同情,就常帮李玉带小孩,照顾生意。日子一长,李玉对他产生了好感。 1998年8月的一天,吴权到怀化去进货。晚上,在冯岗的甜言蜜语中,李玉投入到冯岗的怀抱。从此两人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2000年5月的一个下午,提前回家的吴权将李玉和冯岗抓了个正着。吴权气愤之下要拖着冯岗去派出所,但在冯岗的哀求下,吴权决定“私了”,他当即逼着冯岗签了一份私了协议:冯岗承认和李玉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补偿吴权损失费1万元,并保证今后不再与李玉发生任何关系,吴权也不得再找冯岗的麻烦。 第二天,冯岗将1万元钱交给了吴权。那以后,吴权以此为理由经常打骂李玉。两人的感情越来越糟,终于在2001年协议离婚:孩子由吴权抚养,批发店由李玉经营,李玉补偿吴权2万元钱,一次性付给小孩抚养费1万元。 大肆宣扬前妻三陪史 李玉离婚后,并没有与冯岗走到一起。李玉独自经营着批发店,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城郊的30多岁的菜农胡海。 就在李玉和胡海商量结婚时,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原来吴权离婚后,把儿子交给父母照看,自己出去做生意,但都不成功,于是把自己的不幸全归罪于李玉。当他听说李玉准备再婚后,决心报复她。2002年3月,吴权打电话给胡海,说李玉曾经是发廊里的“三陪女”,而且结婚后不守妇道,是个水性杨花的女人。一个月后,吴权又拿着证明李玉得过性病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和她与冯岗私通的私了协议书,来到胡海家周围和李玉批发店的附近到处宣扬,并复印了若干份寄给了李玉的亲友。 就这样,胡海在亲朋的极力反对下,中止了与李玉的恋爱关系。同时李玉开的批发店也很少有人来买东西了,她的父母兄妹也将她挡在了家门外。 求饶无果法庭讨公道 众人的议论让李玉抬不起头来,她不敢大大方方地做生意,不敢和别人说话,甚至走出家门,也不敢正视别人。于是她找到吴权,希望他把性病检验报告单和私了协议书退给她,但吴权不同意,让她用2万元买回去。 李玉陷入了苦恼之中,为了自己能够平静地生活,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9月15日,李玉一纸诉状将吴兵告上法庭,要求他停止对自己隐私权的侵害,返还医院检验报告单和私了协议书,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宣传事实隐私也违法 在法庭上,双方进行激烈的争辩。吴权称他所宣讲的都是事实,他没有对她的事情进行歪曲、诽谤、编造,性病检验报告是医院出具的,私了协议书是冯岗写的,都不是属于李玉的,所以没理由返还给她,因此他不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个公民享有自己的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损害公民的名誉。李玉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其行为在未通过特定机关法定程序公布之前,皆属其个人隐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宣传。吴权私自在公共场合以电话、口头和书面方式对李玉的隐私进行宣传,侵犯了李玉的隐私权。同时李玉原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道,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3年5月底,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令吴权立即停止对李玉隐私权的侵害,并将李玉的医院检验报告单和私了协议书返还给李玉;同时一次性赔偿李玉精神损害金5000元。(因涉及隐私,本文主人公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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