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单车撞死人一审被判刑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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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12:22 云南日报 | ||
6月5日,少年小强(化名)骑自行车将行人撞死一案经思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未满18岁的少年小强家住四川。去年10月,小强被朋友甘某从四川带到思茅,在其父亲开办的思茅市川晴工艺塑料厂上班。11月27日,小强骑着自行车,带着甘某,在思茅市边城西路由东向西骑行。当行至思茅康复医院门口时,因自行车刹车不好,小强将车拐入了机 此案经思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今年2月21日以小强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甘某及其父亲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思茅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小强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负次要责任,且被告人小强案发时未满18岁,能积极救助伤者,可以从轻处罚。而本案的民事诉讼被告人甘某将小强带到思茅其父亲的厂里做工,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管,甘某及其父亲对小强应履行监护职责,由于二人监护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30%的经济损失,小强承担60%的责任,被害人谷某承担10%的责任。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3万元,甘某及父亲负责赔偿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张宏柱 王劲松 张金莹(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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