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按交通事故赔偿 法官说普遍做法判决无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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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12:44 新华网 | ||
明明是强奸案,为什么当受害人向对方要求赔偿时,法院判决时却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日前,南海西樵的陈氏夫妇为女儿讨回公道,但拿到判决书,他们却弄不明白法院为啥这样判,疑心是法院搞错了。 亲如兄弟却污人幼女 据了解,陈氏夫妇是南海西樵人,以务农为业。在他们村里,有一50多岁的村民叫陈某,和他们一家的关系非常好,经常到他们家串门。但是陈氏夫妇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就是这个和自己亲如兄弟的陈某,竟然色欲包天,将他们自己年仅13岁的女儿给强奸了。 2001年7月的一天,陈某来到陈家,恰好陈氏夫妇不在家,只有自己的女儿小陈留在家里。陈某见别无他人,就动了邪念,他先是对小陈(当时年仅13岁)说,要带她一起去喝茶、逛街,还说自己年纪大了,要小陈帮他到家里搞卫生。 尚年幼的小陈哪里会对这个平时对她和蔼亲密的伯伯起疑心,就和陈某一起出了家门。于是陈某把她带到了一间无人居住的房屋,在这里,陈某凶相毕露,恶狠狠地扑到小陈身上,第一次强奸了陈某。末了,他还威胁陈某不要告诉别人。 年仅13岁的陈某哪里敢声张,过了几天,陈某见没有什么事情发生,胆子更大了,先后强奸了陈某多达20次。 直至2002年的4月20日,陈某再一次趁陈某父母外出之际,在陈某家中对陈某实施强奸时,恰好陈某的母亲返回家里撞见,这才被发现。 打赢官司却疑判错 愤怒的陈氏夫妇马上向警方报了案,陈某随即被警方拘留进行调查。经过警方的审讯,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法院审理,南海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 随后,陈氏夫妇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女儿身体康复治病费、转学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8788元。 经过审理,法院在近期作出判决,但是在判决书中却写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告陈某应赔偿因强奸罪造成原告陈某的医药费75元、被迫转学的费用1110元合计1185元予原告陈某”,此外,还判处陈某另外赔偿30000元精神抚慰金给陈某。 拿到判决书后,陈氏夫妇却怎么也想不通了,陈某对自己的女儿实施了强奸,怎么却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进行判决?他们疑心法官是不是判错了。 法官说法:普遍做法判决无错 对此,南海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嘉升解释说,其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是目前法院判案中普遍采用的做法,陈氏夫妇关于法官错判的怀疑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目前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人身损害,还没有按照其伤害程度等进行划分、鉴定、赔偿的详细规定,而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人身损害及赔偿规定得很详尽,因此就被作为参照标准,广泛运用到一些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赔偿的案件中去。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为:打架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赔偿,食品、药品及其他工业产品致害的赔偿以及工伤事故赔偿等,由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参照的标准不一样,即使伤害后果相当,判决结果也有差异。 (记者/李钢)(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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