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杀妻嫌疑犯被无罪释放 提出3万元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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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3:43 中国青年报 | ||
受益于刑事诉讼的“疑罪从无”原则,贵州省遵义市一名被控杀妻碎尸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得到无罪释放。最近,他向赔偿义务机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3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2000年7月中下旬,横穿遵义市湄潭县城的湄江河的不同地点,相继漂起被人肢解的女性躯干、头颅、双腿、上肢等尸块。经市公安局鉴定,尸块出自同一女性尸体,死者系生前 死者到底是谁?恰好,正在此前后,由乡下进城做生意的王远祥带着3名子女在县城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并向警方报案,称其妻夏某于7月5日突然失踪。这引起了警方高度重视。 根据遵义方面的送检标本,广州市公安局作出了DNA分析、技术鉴定,认定死者就是夏某。夏某的丈夫王远祥成为了重大嫌疑对象,很快,他向警方供述了“杀妻事实”。2000年9月7日,王远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2001年4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称:死者夏某经常在其租住房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夫王远祥对此有所觉察。2000年7月5日晚10时许,王从家中来到夏的租住房,开门后发现夏与一男子睡在床上,即捡起一根钢管对二人进行殴打,结果将夏打死,男子则逃走。随后,王用自己携带的杀猪刀及室内的菜刀将夏的尸体肢解为8块,抛于湄江河中。检察机关认为,王远祥杀人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旦犯罪事实得以认定,王毫无疑问将被判处死刑。 然而,同年5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王远祥却当庭翻供,对检方指控完全予以否认,声称自己向警方的供述是受外部原因胁迫、不得已而作出的虚假供述。鉴于证据方面存在疑点,法庭要求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2001年8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对王远详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作案现场勘察、指认笔录、作案现场示意图及照片。12月13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辨双方争论激烈。辩护律师陈光国指出,检方提供的证据依然有着几大无法解释的疑点:其一,所谓的杀人、碎尸现场,无论是门、墙、地,还是床及被子,都无任何血迹、肉末与骨渣,不能证明系本案的作案现场;其二,检方未能出具有说服力的王远祥杀人、碎尸的凶器及工具,所提取的钥匙、小洋铲、电筒、小圆环、小铁片、枕套、电线、皮鞋、布鞋、麻纱口袋等物,没有夏的血迹,与本案无直接联系,不能证明系本案的作案工具;其三,两份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证明王的犯罪事实;其四,对于王远祥向警方所作的作案供述,检方没有提供任何直接物证、直接书证及直接的现场勘察笔录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且王已在庭审中翻供,其供述不足采信。 2001年12月17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遵义市检察院指控王远祥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能惟一地证明被害人夏某的死亡与王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故其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决王远祥无罪。 2002年2月22日,在被整整关押了533天后,59岁的王远祥终于被释放。尽管此前的2月8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又以一审判决有失公允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法院撤回抗诉。 将王远祥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眼下又在代理其赔偿请求事宜的陈光国律师感慨地说,“疑罪从无”是一条充分尊重事实、尊重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准则,如果没有这条基本的准则,王远祥的命运是不可想象的。(本报记者 谢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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