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套牢原告狂敛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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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6:51 江南都市报 | ||
李伟华不会想到,身为法院的书记员,有一天他会作为被告站在法庭上,接受检察官的指控。他更想不到的是,因为自己“吃原告”被法院一审判了7年有期徒刑。 2003年1月18日,南昌市青云谱法院一审判处该法院聘用书记员李伟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贪再贪疯狂敛财 王云生是南昌市的一位普通市民。1989年1月,他的好友饶某因为接工程需要资金向他借钱。看在朋友分上,他将15万多元现金借给了饶,并约定按国库券计利息,等工程一开工就还钱。至2000年6月,饶欠他本金加利息共17万多元。同年6月份,饶接到一个1600万元的工程。于是他找到饶,催饶还钱,但饶却拖着迟迟不肯还。于是,他将饶起诉到了青云谱法院。 案件转到了李伟华手里。李伟华是南昌县人,36岁,中专文化,受聘青云谱法院城南法庭任书记员。 为此,王云生少不了要与李伟华接触。2000年10月9日,王云生将李伟华请到了某酒店。一阵觥筹交错后,王云生交给了李伟华2000元诉讼费,李伟华当场用酒店的菜单写下了一张收条。事后,李伟华未经有关诉讼程序,于2001年1月5日写出了(2001)青岱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被告饶某向原告王云生支付借款及利息173543元,受理费4970元由饶某承担。“判决书”送达王云生后,此案的立案审批表却于2001年1月15日才由庭长批给李伟华审理。2001年1月6日至3月5日期间,李伟华又以便条的形式,收取了王云生案件受理费、执行费6970元。 东窗事发神秘失踪 据王云生称,2001年12月10日,李伟华找到王云生,称饶在湾里有一工程,在江铃也有一套房子正在拍卖,要王云生交3000元执行费。王云生当时只交了1000元给李伟华。王云生称,这期间,李伟华一直在敷衍他,称正在执行,王云生也一直信任他。直到2001年年底,王云生才知道李伟华根本没有去执行饶的财产。 王云生告诉记者,2001年6月份,饶因病住院,在南昌市第二医院抢救。王云生找到李伟华,要求他赶紧执行。2001年8月份,饶病逝。2001年年底,王找到被告人饶的家人时,才惊悉饶已经死亡。 王云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就在饶死后一个月的一天,李伟华曾打电话让他带身份证去领钱。次日一早,王云生便打电话给李伟华,在电话中,李伟华称马上要出去,晚上他会亲自到王家去。王云生只好耐心地等到了晚上9点多钟,仍没有见着李伟华的身影。过了几天,王云生到法院找到李伟华,李称自己要出差,农历小年才会回来,并安慰王云生,钱财不会少一分的。 就这样,事情一拖便过了新年。王云生又一次找到了法院,向院长反映情况。院长找到李伟华,证实王云生先后交给李伟华的9970元诉讼费、执行费已被李伟华挪用了。几天后,李伟华从法院消失了。 千里缉捕束手就擒 2002年,案件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转到了青云谱检察院,同年6月25日,青云谱检察院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予以立案侦查。 青云谱检察院法纪科接手案件后,通过调查,发现李伟华在2002年元宵前后已经离开南昌,并且很可能已逃往上海藏匿。 2002年7月17日,法纪科江华、罗志宏、张光照秘密来到上海开展工作。通过调查,检察官发现李伟华很可能藏身于闵行区(原上海县)。于是,便让南昌的工作人员以李伟华同学的名义拨通了李伟华在南昌家中的电话,接电话的是李的父亲,李父告诉李伟华的“同学”,儿子现正在上海。 7月20日凌晨4时许,3名检察官与3名上海朋友来到了李伟华位于闵行区的租住地。检察官们发现一楼的阳台上晒有男人的T恤。于是让朋友再次打通了房内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子。经过一番商议,检察官们决定进到屋内实施抓捕行动。开门的是一名中年妇女。这是一套三房一厅的居室,中年妇女与一个小孩同住一室。检察官扫视了一下房间,问对方里面是否还有其他人?中年妇女回答没有。检察官指着另外一间房间里躺着的一个男子问是何人?李伟华是否在房里?中年妇女称是她弟弟,李伟华已多年没跟她在一起。 见检察官们没有轻易相信她的话,过了一会,中年妇女用试探性的口气问道:“你们不会把他抓走吧?”并指着另外一间房间里躺着的一男人说:“他就是李伟华。”7月20日下午3时,李伟华被检察官押解回南昌。 今非昔比坐被告席 2002年12月3日,李伟华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0年10月9日,原告王云生为诉被告饶某借款纠纷一案,通过胡某找到被告人李伟华,请求帮忙打官司。李当即表示同意,并以便条形式收下王云生2000元诉讼费。事后,李伟华未经有关诉讼程序,于2001年1月5日作出了(2001)青岱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2001年1月6日至3月5日期间,李伟华又以便条的形式收取了王云生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6970元,但李伟华并未按判决书的要求对饶的财产进行执行。2001年10月,饶因病死亡,借款纠纷案无法执行。2001年12月10日,李伟华再次向王云生索取3000元执行费,王又给了李1000元,李写下了第三张便条收据。李伟华三次所收王云生诉饶借款纠纷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9970元全部被李伟华占有挥霍。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还指控,李伟华在办理江西构件公司租赁公司诉中建十五局财产执行案、周海诉江西省一建公司海南分公司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江西赣储实业有限公司诉熊全安借款纠纷案中,分别私自截留执行费、诉讼费1024元、600元、3200元,共计4824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李伟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数额达1479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 2003年1月18日,青云谱法院作出(2003)青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华原任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聘用书记员期间,利用担任内勤职务之便,私自截留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4794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批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伟华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执法的工作人员,贪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文/江华记者曹小武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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