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纤维板做实木家具退货赔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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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2:53 中国消费者报 | ||
本报记者孙蔚 消费者买的是实木餐桌椅,抬回家却发现商家以次充好,拿纤维板冒充实木。日前消费者梁先生拿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家退还2000元餐桌椅价款,赔偿梁先生损失、质检、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3900余元”的判决后,由衷地笑了。 据梁先生介绍,2000年2月2日,他到北京市丰台区某家具城选购家具时,看到某木业公司的展位前展示一款由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餐桌椅,在销售人员介绍该套餐桌椅为实木家 交涉未果,梁先生便投诉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投诉中心委托对梁先生购买的餐桌椅材质进行鉴定,随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作出结论:“餐桌面为装饰单板贴面中密度纤维板,桌腿及框架为实木;餐椅面为装饰单板贴面中密度纤维板,椅腿及椅背为实木。” 2002年11月,梁先生就此事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木业公司返还2000元货款,双倍赔偿4000元损失;支付质检、误工、交通、电话、律师咨询等费用共计368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木业公司认为,梁先生所持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作出的,对此不认可其效力。家具出现问题不能证明是产品自身原因,是使用不当造成,且已过质保期,自己在商品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商家退还梁先生2000元餐桌椅价款,赔偿梁先生损失、质检、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3900余元的判决后,木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销售合同上已经注明梁先生所选购的餐桌椅应为实木家具,但按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餐桌椅材质鉴定结果和有关行业标准,木业公司出售给梁先生的餐桌椅不属实木家具。木业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家具的企业,在产品的销售中,以虚假的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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