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还是劳务关系,看双方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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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6: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双方的约定不是劳动争议,原告对工资的诉求缺乏依据 2002年1月13日,钟某和陶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陶某为他提供吃住和差旅费,而钟某就负责给陶某介绍案源,在收费后按10%提成。5月28日,双方真正终止合作,并在同年6月15日进行最后结算,签订协议书,确认钟某合作期间的业务提成为495元,抵扣借支款项后,钟某仍欠陶某1174.57元。起诉:是劳动,拖欠工资 钟某认为,陶某拖欠工资和提成,索取不成后,把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补偿金和提成共10000元,其中6个月的工资为2880元,再支付相当于广州市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辞退费给他。反诉:是劳务,偿还欠款 当上被告后陶某觉得莫名奇妙,他与钟某只是合作关系,没有约定工资,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明明是钟某欠他钱,却“恶人先告状”。于是他反诉钟某,要求偿还欠他的1174.57元。 面对陶某的反诉,钟某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欠他的钱,协议和欠条都是陶强迫他签的。为了证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钟某还提供了自己的日记和结算字据等作为证据。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认为,钟某与陶某约定,由陶提供吃住和差旅费给钟某,钟某负责为陶介绍案源并提成,表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纠纷,并不是劳动争议纠纷。钟某和陶某签订的协议书对陶应支付给钟某的劳务费和钟某向陶借支的款项进行了结算,确认钟某尚欠陶1174.57元,钟某称该协议书是陶某强迫他签订的,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协议书是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而钟某提供的日记和结算字据都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钟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给予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钟某返还1174.57元给陶律师,本案受理费由钟某负担。(罗颖 云燕 厚依)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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