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谈21:票据权益纠纷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6: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这类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3)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4)拒绝证书; (5)其他证据。点评 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是指票据权利纠纷案件或者因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案件。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依法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偿权。持票人有权请求付款义务人按票据上所载的金额付款。如果请求被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比如付款人死亡、逃匿)未得到付款或承兑(即承认付款的保证),持票人有权向所有付款义务人追偿。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持票人应提供诉争的票据和票据被拒绝付款、承兑的证据(拒绝证书),如金融机构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退票通知书。还必须提供拒绝付款人、承兑人有过错的证据,如故意压票、拖延支付、违规支付或者未依规定审查身份证件、手续等。两种请求权的行使有先后顺序,即持票人只有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的,才能行使追偿权。因此,持票人如向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转让票据的人)、出票人行使追偿权,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另外,持票人应对持有票据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包括票据的取得已支付“对价”(除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外)的证据;付款义务人如主张持票人有欺诈、盗窃、胁迫等非法行为的事实,须提供证据材料,持票人应提出反证。 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是指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支付了“对价”(如支票持有人已在银行存款)的,如持票人因超过付款期或欠缺手续而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人返还已支付的利益。此类官司,当事人应提供诉争票据及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证据。票据丧失(如被盗)后,失票人向非法持有人请求返还票据的,应提供自己是合法持有人的证据。如不知道非法持有人,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恢复票据权利。这类案件不是“纠纷案件”,不适用诉讼程序,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应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如号码、金额等)。法院发出公告,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即可依据判决申请付款人支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秦智勇 (夏天/编制)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