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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杀妻能否不偿命 法学家争议“戴罪立功”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6:00 北京青年报


■岳礼玲■陈刑天■钟蠡■刘文元■徐家力■王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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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一:对于刑事犯罪,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免处罚?有没有“戴罪立功”而从轻处罚的规定?

  主持人: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徐建平杀妻被判死刑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由此引出了关于刑罚裁量议题的研讨。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从轻或减免处罚的情节?

  钟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规定;关于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规定;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在国外,如日本、巴西、德国、韩国都规定了适用刑罚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体现刑罚的公平正义,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岳礼玲:我国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刑罚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都应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定罪量刑只能围绕与犯罪事实相关的事实和情节认定罪名和适用法律。这个传统的刑法原则在世界各国被普遍地接受。

  主持人:这与我们所说的“戴罪立功”是不是一回事?国内外有无类似规定?

  徐家力:刑法中没有这种说法。因为刑法处罚的是罪犯已经完成的行为,而不是处置将来发生的行为,所以“戴罪立功”的说法不能成立。美国总统可对罪犯特赦,我国也曾对战犯进行特赦,而这与“戴罪立功”毫不相干。

  王秀梅:“戴罪立功”不是刑罚的种类,但我国刑法中却包含了犯罪后立功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内容。如我国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议题二:徐建平为中国纺织业做出突出贡献,法律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持人:徐建平为中国纺织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关押期间还完成了三项实用新型技术,这是不是立功?是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陈刑天:徐建平为中国纺织业做出突出贡献,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评价,而不是法律评价,法律不能因此对徐建平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立功被正式确立为一项量刑制度。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或人民有益处,且该行为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均可视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从而使立功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徐家力:刑法惩罚的是罪犯的犯罪行为,虽然徐建平为中国纺织业做出了贡献,但这不是刑法所考虑的范围。否则任何人都会找出任何可以利用的机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时,法律秩序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刘文元:根据徐建平的犯罪情节,抛尸灭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徐建平为中国纺织工业曾做出过贡献,在押期间又有新的发明创造,所以,如果从轻制裁可能会对中国纺织工业有更大贡献。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认为对徐建平可以“枪下留人”,“戴罪立功”。

  岳礼玲: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法制原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一个人在其工作领域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不构成法定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理由。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容许这样的减轻刑罚的理由存在,将会有成千上万不同类型的案例出现,这就会使法律被平等适用的原则,甚至法律本身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钟蠡:对犯罪人量定刑罚,应当考虑其人格危险性的具体情况。无论哪种犯罪,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生活或工作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和人身危害性各不相同,仅有客观的罪行相应,只注意到了犯罪行为所显示的客观一面,却忽视了人格危险性的一面,不能做到刑罚的公平。因此量刑时应考虑人格危险性,必要的刑罚个体化。徐建平为中国纺织业做出过突出贡献,法院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王秀梅: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填补了国内空白等等。上述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重大立功”的规定加以认定,并根据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刑罚。

  另外,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以徐建平的名义申报”,是不是徐建平的科研成果?徐建平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其中有徐建平多少思想?查明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确认徐建平是否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之人。二是我国刑法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是“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可以”是选择性地适用刑罚。三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未明确说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重大立功”是行为人“到案前”还是“到案后”。因此,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对徐建平行为的减轻处罚在法理存有可能性或可行性,但最终是否减轻处罚则是司法实践对刑法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议题三:本案是否仅局限在家庭内部范围?能否因此从轻处罚?

  主持人:有人认为,本案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范围的刑事案件,仅局限于家庭内部范围,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陈刑天:我不同意这种看法。首先,从刑法角度看,没有家庭内部范围的犯罪行为和社会范围的犯罪行为的区别,也没有家庭内部范围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范围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划分;其次,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指该行为对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关系对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影响;最后,从刑罚裁量情节来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此无明文规定,而酌定情节则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钟蠡: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只不过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较小,本案犯罪对象为自己妻子,犯罪地点在家里,犯罪属偶然犯罪,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而言较小,司法实践中从宽处理情节有:一、平时一贯表现好,犯罪动机不是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的罪行。二、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犯罪人。本案中,徐建平平时一贯表现好,对国家有突出贡献,夫妻争吵过程中致人死亡,应与故意杀人量刑有所区别。

  王秀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范围内的犯罪案件与社会上的普通刑事案件无异,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伤害或杀害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的处罚。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依据的是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程度,而不是取决于犯罪发生的环境条件状况。徐建平借酒杀人,并肢解尸体的行为,不能以“在家庭内部范围”为由而减轻处罚。

  目前,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致伤、致死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刑法均对此做出积极的反应,并予以应有的惩罚。如果对徐建平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其依据应是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贡献,而不应是因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

  徐家力: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因为:一、我国刑法并没有把犯罪行为的“范围”区分为家庭内部范围和其他社会范围,任何违法行为达到了刑法处罚的标准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二、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徐建平的行为是更加暴力的,情节也是更加严重的。谁都不能保证一个连自己亲人都能杀害的人,不会侵犯其他的人。所以从本案的情节来看,徐建平的行为不仅不应当从轻,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岳礼玲:我不同意一些学者关于此案仅限于家庭内部的暴力犯罪,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的犯罪应从轻处罚的观点。首先它不是法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犯罪从轻处罚的理由。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法律都认同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是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应给予最严重的处罚。在国际领域有一种主流的犯罪学和刑法理论认为,那些对家庭成员或较亲近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比对非家庭成员或非亲近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性质更恶劣。通俗地说,一个人能对亲近的人实施犯罪行为,那他对其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可能更无所顾忌,主观潜在的犯罪恶性就更大。

  -议题四: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反映出什么样的社会问题?

  王秀梅:民众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反映了以下社会问题:一是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增强。就刑事犯罪而言,公众已经能够明辨哪些行为属于罪不容诛,哪些行为属于情有可原。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国民的遵纪守法意识,而且可以考量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公正程度。二是反映了公众的道德水准和善良的同情心。徐建平对中国纺织工业和地方纺织工业的贡献极大,判处其死刑虽然可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但也会给我国纺织工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损失。权其轻重,徐建平的行为尚未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不处以极刑,尚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

  钟蠡:我认为这反映出公众的刑罚认同问题,实施犯罪的人是我们中的一员,对他的惩罚是否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是否应考虑公众的规范意识或刑罚认同感,以寻求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刑罚的结果如果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就会与法治观念格格不入,这是因为在公众心目中,结局最终合理和行为过程评价同样重要,人们愿意看到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治,但人民更愿意看到一些特别重要的法益得到保护。

  徐家力: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出发点可能是一个企业的利益或者某个行业的发展,反映出有些知识界人士爱才心切。但是他们的请求不是以徐建平的犯罪行为危害性为标准。刑法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承受了过多外界干扰而做出了违背法律意志的判决,那么,谁又能保证以后不会有千万个类似案件呢?谁又能保证以后不会有人利用这一方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呢?

  岳礼玲: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徐建平的同行对可能失去一个有才华的同事的惋惜情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忽略了从法律适用人人平等的角度来看待这个具体案件。这种现象说明在一些人的内心里,还是将人分为等级,并试图用此突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我个人认为这会给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审理案件造成社会舆论的压力,对建设法治国家是不利的。

  陈刑天:200人上书法院,并不是对我国现行刑法制度有异议,而是请求法院在量刑与行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从刑法理论上讲,这是刑罚的个别化制度的反映。从社会角度上看,这是对人才的一种痛惜。我们国家需要健全的刑法制度来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关系,我们国家同样需要人才来推动或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这两者之间有时会发生碰撞,碰撞的结果将带来刑罚观念的变革。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从徐建平杀妻分尸,到200人上书法院,本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一时间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这一特殊现象留给我们哪些思考?

  王秀梅:本案留给法官的是一个两难的选择。留给市民的疑惑是,是否杰出贡献之人,均可对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重刑减轻处罚、轻刑免除处罚呢?因此,应严格把握衡量“重大立功”的标准,既不能使“重大立功”成为罪犯开脱或减轻罪责的事由,也不能打消罪犯悔过自新的积极性,体现我国惩罚与教育、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钟蠡:(1)死刑应当严格限制,逐步减少,直至最后废除,这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废除死刑在中国是远景目标,当前的现实是如何采取措施来限制、减少死刑的问题,如立法时,把死刑的罪名数量尽量减少,死刑应主要适用于严重的暴力犯罪等。(2)具体对罪犯裁量刑罚时,应否考虑社会形势的需要,社会形势是影响量刑的外在因素之一,刑罚的功能完全为社会形势服务,刑罚的公正就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同。

  岳礼玲:从徐建平案可以看出,对某些受较高的教育又有超常智慧的人来说,他们所受的教育及应有的基本道德观念、对遵纪守法社会职责的承担与他们的行为不成正比。从“上书”事件也可以看出我国还要继续深入宣传法制。法院审理案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应受外界的影响,不应试图通过“上书”的形式给法院审判施加压力。还有一点是死刑的存废问题。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1998年就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应积极发挥在世界范围内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而最终达到全面废除死刑的引导作用。

  陈刑天:人才的犯罪问题和如何对人才适用刑罚问题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本案例中的徐建平杀妻分尸,表现出其法制观念淡薄;而200人上书呼吁枪下留人,表现出人们对人才的需要和痛惜。而从实质上看,随着社会经济的日趋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就刑法而言,不应满足于犯罪的法律概念,而应开拓犯罪学研究尤其是犯罪预防学研究的新视界。此外,长期以来,我们对道德缺陷和心理异常所导致的社会危害缺乏必要的研究和认识,推崇道德规范和及时治疗心理异常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文/本报记者-摄影/本报记者侯毅君

  -新闻背景

  -科学家杀妻分尸200人上书法院呼吁枪下留人

  据报道,因为杀妻分尸,徐建平被一审判处死刑。但却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其中多数为知识阶层人士,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徐建平,45岁,浙江省绍兴县人,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害人丁遐是徐的妻子、该公司董事长。

  徐、丁是自由恋爱,两人曾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一个可爱的女儿,事业上也同甘共苦。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因工作等方面的事情,二人时有争吵。2002年5月26日晚,二人又发生争吵,丁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

  之后,徐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

  今年4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他们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做过的突出贡献。截至目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填补了国内空白,其主持攻克的转移印花辊筒雕刻工艺,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

  就在关押期间,徐还争分夺秒赶制技术发明的图文材料,完成了三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家均评价很高。因此,许多科技界人士主张让他“戴罪立功”。与此同时,徐建平也写下“万言书”,希望通过贡献社会洗刷自己的罪过,给自己一次再生的机会。目前,徐建平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特别观点

  -徐建平为中国纺织业做出突出贡献,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评价,而不是法律评价,法律不能因此对徐建平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立功被正式确立为一项量刑制度。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惩罚的是罪犯的犯罪行为,虽然徐建平为中国纺织业做出了贡献,但这不是刑法所考虑的范围。否则任何人都会找出任何可以利用的机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时,法律秩序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徐建平个人的工作固然出色,但是在刑法面前,他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徐建平的工作表现来判定他的行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范围内的犯罪案件与社会上的普通刑事案件无异,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伤害或杀害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的处罚。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依据的是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程度,而不是取决于犯罪发生的环境条件状况。徐建平借酒杀人,并肢解尸体的行为,不能以“在家庭内部范围”为由而减轻处罚。

  -200人上书法院,并不是对我国现行刑法制度有异议,而是请求法院在量刑与行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从刑法理论上讲,这是刑罚的个别化制度的反映。从社会角度上看,这是对人才的一种痛惜。我们国家需要健全的刑法制度来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关系,我们国家同样需要人才来推动或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这两者之间有时会发生碰撞,碰撞的结果将带来刑罚观念的变革。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王秀梅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岳礼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

  -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陈刑天北京智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文元北京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蠡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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