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点迷津购车时可约定包退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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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10:28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金友) 在汽车“三包”政策和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之前,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日,有关律师给众车迷出了主意。 湖北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胜介绍,虽然国家没有制定汽车“三包”政策,但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通过与经销商约定,把汽车包退、包换的相关内容作为购车合同的附加条款。当车辆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符合 据了解,目前消费者购车时都与经销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在售后服务条款中,只约定了包修的条件,很多消费者根本没想到增加包退包换作为附加条款。 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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