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更房证 姐妹上法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6日09:19 沈阳今报 | ||
记者 王 慧 核心提示:十几年前,姐姐将一套公房给了弟弟,但十多年后弟弟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让其腾房,败诉后才知道房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改了名。几经周折,弟弟拿到新房证,但竟然还要不回房子。昨天,倪国华拿着他的新房证找到记者。 弟弟:房子让姐姐要走 1988年,倪国华的姐姐所在单位于洪区双喜大队分了一套位于铁西区肇工南街182号楼的房子,当时这房子属公房,产权属单位,但职工可以承租,于是她把这房子让给弟弟倪国华,房证上也是弟弟的名字。 可是在2001年6月,倪国华突然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让他把房子腾给姐姐,直到这时他才知道,姐姐已经把房证改成她儿子的名字。而在法庭上,姐姐称房子是因为弟弟准备结婚没有房子居住才让给他的,而现在弟弟已经获得一处父母留下来的新房,所以想要回自己的房子。由于房证已经更名,法院判倪国华败诉,将房子腾出。 房产局:更名房证视无效 倪国华和妻子找到于洪区第二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才得知,原来姐姐拿着于洪区双喜大队开的介绍信将自己的房证更名了,而当时自己家人没有一个人在场,更不用说知道这件事了。为此,他们找到沈阳市房产局,局长了解他们所反映的情况后立即下了“督办书”,责令于洪区第二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查明此事。 在房产公司调查过程中,发现早在2000年,双喜大队已经将房屋的产权移交给于洪区第二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在“移交明细”中也包括倪国华的这处房子。而且这处房子的房租一直由倪国华交纳,虽然双喜大队称收据已经丢失无法证明,但倪国华所在单位沈阳汽车车架厂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的采暖费一直是由厂子承担的。 经调查,于洪区第二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发表声明:我公司于2001年6月13日依沈阳市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更名介绍信签发的《单位自有住宅租赁证》,经查该公司提供的更名证据不足,宣布作废,停止使用。同时,在当时的一家平面媒体上刊登了这则声明。 法院:看房源定所有权 今年1月,倪国华终于拿到了写着自己名字的新房证,本以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房子,可他再次向法院申诉时,法院以“不能否定房屋的来源是借用的事实”为由,而驳回倪国华的申诉。6月13日上午,不平的倪国华拿着房证和一系列证据到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之日已发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根据有关房产的法律规定,只有拥有房屋权证书的人才视为对此房屋拥有了合法的所有权。换句话说,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