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滩泳场未设救生员 游客溺水酒店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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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6日13:08 新华网 | ||
游客在酒店的海滩浴场溺水身亡,酒店及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6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2年9月12日,家住江苏的徐明夫妇委托某旅行社代为办理到海南三亚旅游的机票和住宿。9月19日上午,徐明夫妇到该旅行社为他们预定的三亚凯莱酒店入住,21日上午,夫妇俩一同到酒店的海滩浴场游泳,徐明溺水身亡。徐明的家属将某旅行社及凯莱酒店告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为原告代购机票及安排住宿的行为,与徐明的游泳溺水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而徐明夫妇入住凯莱酒店,并在酒店设置的海滩游泳场游泳,系原告接受酒店的服务,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虽然酒店在入口处明示“无救生员,请大家注意自身安全”,但该明示明显无视接受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利益,属无效。酒店未设救护人员,与徐明的溺水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酒店应对徐明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徐明对自己的水性能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没有足够的预见,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凯莱酒店赔偿原告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徐明之子必需生活费近15万元。 (文/ 华建文 苏建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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