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楼不包路 业主怒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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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9:14 金羊网-新快报 | ||
开发商称业主买的是房子不包车道 新快报讯 (记者 杜宇轩)公开发售的商品房没有开通进出口通道,两业主将某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房产公司却称房价款买的仅是房子,不包括人行道、车行道。房产公司一审败诉,近日,该案二审在广州市中院开庭。 起因:交楼时没修路业主不满 2001年12月,两业主各自买了该房产公司位于禺东西路楼盘一套房,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中规定“人行、车行道与交楼时同期交付使用”,并约定2002年3月1日前交楼。但房产公司分别拖到2002年8月和9月才交楼,且一直没有开通进出口通道。交楼时,房产公司向相邻单位借了一条临时通道供业主搬家。2002年7月19日,房产公司发布售楼广告称“贺小区路开通”,但相邻的酒店却称该路属于酒店的,他们随时有权封路。 为此,业主与房产公司闹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败诉,要求其向两业主支付从2002年3月2日(约定交楼日次日)至2002年7月19日(登报开通小区路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房产公司不愿承担任何费用,提起上诉。而其中一业主认为其收楼时间是2002年9月17日,也上诉要求违约金支付到该日为止。 房产公司:保证通行并非交付道路 庭审中,如何理解“人行、车行道与交楼时同期交付使用”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双方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 房产公司称:这句话的真实意思是我方承诺业主,在2002年3月1日收楼时能够顺利通行。业主支付的房价款分摊的公共部分与公共房屋面积并未包括人行、车行道,所以该约定是双方关于交楼时保证通行的约定,而不是交付道路本身。从2002年2月起,业主们都可以经一临时通道和邻近一酒店的人行通道顺利出入,况且小区路也已交付使用。房产公司无须对业主赔偿。 业主:楼房不带路坐飞机回家? 业主则反驳称,“难道我们买了一套没有路的楼吗?这楼是可望不可及的空中楼阁?或者,卖楼却不带路?难道要坐直升飞机回家?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业主称,路和楼同期交付共同构成交楼条件,临时借道不等同履行了开路的约定。交楼条件不成熟,业主就有权拒收,卖方应承担逾期交楼违约金。 业主还称,所谓的“小区路”只有一个进出口,路口有车辆禁行标志,路宽3.2米,没有达到小区路国家强制性标准,即至少要有两个进出口,路宽5-8米,连消防通道4米的强制性标准都未达到,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律师提醒 广东寰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王云松律师 买楼之前一定要查看楼宇所处位置的规划图,看看周围的环境设施有无规划路。可以去规划局查,这些资料是公开的。 近期有两起房产纠纷,都是与开通规划路有关的。一个是丽江花园,在售楼后又开通了一条40米宽的规划路,使原本安静的环境变得车水马龙,造成楼价大跌。另一起茗雅苑,开发商当时隐瞒了规划路的存在事实,现在91个业主起诉索赔100多万。(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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