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62万、另有116万不能说明来源 无锡一大贪官判刑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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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10:05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孙建昌报道 6月13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对无锡市惠山区经贸局原副局长、惠山区物资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华惕中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华惕中受贿162万余元,为无锡市建国以来最大受贿案件,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为无锡检察机关所办第一案。 经群众举报,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于去年7月对华惕中立案侦查,于去年12月13日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华惕中于1986年至2002年6月间,利用其任无锡县煤炭石油公司副经理、无锡县燃料公司经理、无锡县(锡山市)物资局副局长、无锡县(锡山市)物资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锡山市木材公司总经理、惠山区物资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采购、销售煤炭,支付应付款、考核、核定下属公司人员奖金、收取转制企业场地租赁费、管理集团公司资金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42次收受、索取下属企业和业务单位人员贿赂的现金人民币计146.14万元,美金8200元(折合人民币66174元)、港币8万元(折合人民币82400元),有价证券计人民币3000元,地板(价值人民币10570元)。数额合计人民币1623544元。华惕中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其中单独贪污数额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3600元);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25万元,个人实得5万元。此外,华惕中对其财产和支出共计1160169.8元不能说明来源。 无锡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华惕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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