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问:我的朋友转让一块地给我,到政府部门办手续时,却说不能转让,因此不给办理过户手续。我可否让朋友出一份证明文件,证明将土地转让给我?这份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答:对于您提出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的区别。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 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是国家和集体,公民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您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权属的变更必须以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作为要件,且变更自登记后生效。如果土地因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而不能在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即使您的朋友给您出一份证明文件,您们的转让行为也不能产生预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魏群律师(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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