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告倒停车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16: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院认为,失车车主获得保险赔偿后将相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停车场应对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投了保的客车在停车场丢了,保险公司也赔了,可事情却还没完———保险公司又把停车场告上了法庭,要求停车场全额赔偿保险金损失费。停车场坚决不干:保险费和保管费一个天一个地,哪能你赔多少我就还多少?到底这个赔偿金应该怎么分担? 车主:车丢后因投保获赔 2001年5月20日,广州市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了陈先生的一辆轻型客车,险种为全车盗窃险等,保险期限从2001年5月26日至2002年5月25日止。 去年4月18日凌晨1时左右,陈先生将车停放在海珠区某停车场,交给该停车场个体经营者刘某保管费10元。早上9点,陈先生来到停车场,却发现车已经不翼而飞,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未能找回。7月份,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了151200元保险金,并出具《权益转让金》给保险公司,转让该车项下已发生赔款部分的相应权利。 保险公司:向停车场代位追偿 不久,保险公司将停车场经营者刘某以及停车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得知陈先生把车停放在停车场时是支付了保管费的,保管关系成立,所以车辆被盗,停车场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已向陈先生承担了保险责任,取得了向停车场代位追偿的权利,所以要求刘某全额赔偿保险金损失费,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停车场:保险保管收费差天价 被告物业公司很委屈,声称自己与刘某是租赁关系,双方已经约定,刘某负责保管车辆的安全责任,如发生损毁、丢失等均由刘某个人负责。因此,此次客车丢失,与他们完全无关。 刘某则辩称,保险公司收取车主保险费为5237元,而停车场收的保管费仅仅是10元,双方收费差额是几百倍,哪能你赔他多少、我就赔你多少?而且在失车当天,自己也全力协助司机到公安机关等地办理手续,已尽到自己的义务,所以只同意赔偿保险公司100000元。 法院:受让权利索赔合法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陈先生把客车存放在刘某的停车场时丢失,刘某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陈先生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的同时将已发生赔款部分的相应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就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刘某应对保险公司作出赔偿。至于物业公司,只是协助刘某办理停车场有关手续,对于客车丢失,并无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151200元给保险公司,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罗颖 周涓 张厚依)(晓航/编制)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