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入工地三人溺水身亡 疏于管理被告赔偿钱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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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16:38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袁玮通讯员吴厚宽)疏于管理,未设置隔离警示标志,致使王女士及其女儿和邻居小孩3人在工地的水坑中溺水死亡。日前上海市徐汇法院对这3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处某房地产公司和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3名死者亲属共计人民币16余万元。 去年7月8日,从安徽来沪打工的王女士携其女儿张某及邻居小孩任某,至本市吴泾永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任某系未成年人,原告及其死者王女士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子女尽到监护责任,原告和王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作为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地。但王仍带未成年人进入工地钓龙虾,并发生溺水死亡事件,原告及王女士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自开发时起至事发时,已实际参与工地保安管理,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竖立警示标志,以防外来人员擅入工地。但被告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发生意外。被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事发前已取得建筑用地批准书,应当主动履行管理义务,对停工工地进行整顿清理,做好安全保护工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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