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相信情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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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2:18 新闻晨报 | ||
葛志浩一位曾为中国纺织行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总经理,由于无法忍受自己妻子的能干,将其残忍杀害并分尸。然而,当他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时,却激起众说纷纭。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0人不约而同地寄信至浙江高院,希望法院能考虑到徐曾经作出的贡献而予以减免处罚。其中,有中国科学院的学者、工程师、人大代表等高级知识分子。 且不论案犯徐建平作出如何贡献,也不论二审之后法院会作何评判,单从法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众人”感慨、数百人上书高院要求法律网开一面这点来说,就足够我们深思。 按理说,上书之事乃公民权利,谁也无法剥夺;面对昔日的伙伴,又是为祖国事业作出过贡献的人,众人希望法律网开一面是人之常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一旦法律因为徐的特殊身份而给出了“特殊照顾”,那么今后若有人仿效该怎样处理?法律公平公正的尊严又从何谈起? 眼下,与徐案貌似的案件是“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但是,刘海洋得到的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并非因为其是著名大学在校生的身份,而是他出于作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硫酸伤害的主观动机。两者区别较为明显。 徐建平之案,视其才子之身份,判其死刑的确让人可惜,但触法之事岂能因求情而动摇。法律面前,众生平等。从立法至今,因触法而被判死刑之人,为数之多无以复计。 上书求情之后,若法为情动,则法律之威严将大打折扣;从此后法将不法,谈何依法治国?而法律不为求情所动,那么求情之为又有何效果,则待商榷。因此,求情于法,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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