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遗嘱有效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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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6:37 江南都市报 | ||
王某与杜某于2001年3月经登记结婚,两人对夫妻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说明他们所居住的房屋是王某的个人财产。2002年5月王某向我朋友孙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今年1月王某到公证处立下遗嘱,称所居住的房屋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现王某已遇车祸死亡。我朋友孙某拟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现在这种情况下,他左右为难。请问,王某单方公证立遗嘱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否有效?读者林馨 林馨读者: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就其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变更、撤销原约定也需要经夫妻双方协商,不允许一方随意变更或撤销。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王某与杜某原约定房屋是王某的个人财产,这就是说不论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性质原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杜某个人财产,经过双方约定后该财产性质已变为王某的个人财产。现王某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房屋属其夫妻两人共同所有,但由于该公证遗嘱是王某一人所为,不是王某夫妻两人对财产的再次约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钟巍)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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