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烧伤眼单位判赔十二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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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8:00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田玉)一位职工在上班时右眼被铁水烧伤,他能否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赔偿?近日,九龙坡区法院率先在我市法院成功运用新思路,不拘泥法律条文,而依据立法本意断案,保护了这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代某是九龙坡区胜利机械厂职工,在上班时他被铁水烧伤右眼,伤残程度五级。治疗终结后,代向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一次性给付各种赔偿费 对此,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虽然有规定,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证劳动者在因工致残后,能够获得应有的生活保障。从立法本意看,应理解为受伤职工享有的一项权利。如将该条文作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与《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不符。 最后,法院依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机械厂一次性支付代各种工伤费用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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