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盖铺面损人? 一房主索房款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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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12:28 云南日报 | ||
16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纠纷案,原告方认为被告擅自改变小西门广场公共部位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行为为违约,要求赔偿购房款41万余元。 经旁听记者得知,原告方延春于2000年1月4日与被告昆明昆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定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小西门绿化广场商铺一层12号房,建筑面积26.28平 被告对此辩称,其改变广场原有结构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并不违法、违约,原告方交付房款后,原购房合同已经履行结束,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违约、侵权,因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丁强 梅开志(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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