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凌”非“三菱”陆慧案一审公开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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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0:40 东方新报 | ||
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无责任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颜家文赵洪容通讯员汤金钟报道昨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陆慧与李志明、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妙龄少妇被撞成一级伤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5日晚10时40分许,李志明驾驶湘A·04945号汽车从长沙市八一路由东向南左拐进入建湘路,恰遇陆慧横穿马路,李志明紧急制动并向左转 另查明湘A·04945号汽车是李志明1996年12月从长沙殿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购买的“三凌”吉普车。根据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产品检验证、车辆入户许可证、机动车改(组)装许可证记载,该车车主为李志明,厂牌型号为GS三凌SKD件吉普车,发动机号为7218,车架号为5894,总重量为1600千克,生产厂家为湖南省汉寿车辆改装厂。陆慧和李志明称事故车辆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原告及第一被告均表示将上诉根据查清的事实,芙蓉区法院依法判决陆慧因交通事故遭受的547181.65元损失中,由李志明赔偿383027.16元,陆慧自行承担164154.49元,驳回陆慧对三菱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并免除了陆慧应承担的诉讼费5100元。宣判后,原告陆慧的法定代理人周建红和第一被告李志明当即表示不服,并表明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独家专访:陆慧案肇事车的生产者为何判定非三菱公司? 陆慧案一审审判长方源:陆慧案肇事车的生产者是否为三菱公司,应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律来分析确定。 从该车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档案材料看,起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产品检验证、车辆入户许可证、机动车改(组)装许可证等均记载该车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组装的所谓“GS三凌SKD件吉普车”。作为被告的三菱公司已举证了湘A·04945号车的全部手续及资料,同时也提供了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的相关资料,证明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应认定三菱公司已履行其应负的举证义务。 原告陆慧和被告李志明虽坚称该车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特别是作为该车车主的李志明,应该掌握了该车的全套原始资料,并凭此可以证明该车的生产者,但李志明却没有提供充分的凭证,也未能提供法定检验机关检验确定该车生产厂家的鉴定报告,故李志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现有的证据分析,三菱公司并非该车的直接生产者、合作生产者或设计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商标许可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原告陆慧要求被告三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陆慧案焦点证据之争: 1、原告陆慧举证: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一站于2001年2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拟证明事故车辆为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由于该车设计不当,刹车油管破裂后制动失效造成交通事故。三菱公司质证:该检验报告只是对该车质量是否存在缺陷及该缺陷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作出,而不是检验该车的生产厂家。出具该检验报告的单位不属于检验确定汽车生产厂家的法定机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认证:结论客观真实,但该证据是对事故车本身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作出的鉴定,而并非对该车的生产厂家作出结论性意见,法院对其结论予以采信。 2、被告李志明举证:代码为JMYHNV310VJ005894的汽车底盘好(即NIN码),拟证明湘A·04945吉普车系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三菱公司质证:李志明并未证明该底盘条形代码是否出自湘A·04945车,其来源无法证实,且湘A·04945车的发动机号与该条形码上标明的数字不相符,不能证明湘A·04945车系三菱公司生产。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认证:汽车底盘号条形代码系汽车的身份识别代码,但李志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条形代码的来源和出处,因此无法证实该证据与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同时李志明又未能提供其他的证据相互应证,故对其结论不予采信。三菱帕杰罗湖南陆慧事件回放: 2001年2月8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第三号公告,宣布停止对三菱帕杰罗V31、V32的进口,并宣布凡未经检修并更换改进设计的制动油管的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暂停使用,并“吊销了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禁止其进口中国”。这是我国首次吊销存在质量问题的国外汽车的进口许可证。2001年2月13日晚,新报接到了当事人陆慧亲属打来的热线电话,称他们也是“三菱帕杰罗事件”的受害者之一,记者随即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2001年2月15日,新报在头版头条的位置率先报道了湖南陆慧事件,这也是陆慧事件见诸报端的第一篇文章,报道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2001年2月16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陆慧事件的肇事车辆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2001年2月18日,陆慧亲属代表前往北京,与三菱公司展开第一次交涉。 2001年2月21日,三菱公司派律师及代表来到长沙,就陆慧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2001年2月22日,三菱公司向陆慧提供12万元人道主义援助金。2002年3月20日,陆慧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肇事司机李志明及日本三菱公司告上法庭。 2002年6月28日,该案的第一次开庭时间,但因法律程序问题法院宣布延期审理。 2003年4月4日,该案的第一次庭审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举行,原告陆慧及被告李志明、三菱公司三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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