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被判赔偿16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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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13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6月18日讯 昨天下午,李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输液吊瓶中出现絮状物引起的医疗纠纷索赔案件(本报曾予以报道)。法庭宣判,被告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16800元。 去年6月25日,李沧区12岁的王旭因患脑瘤住进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7月5日下午,医护人员发现正在给王旭输液的吊瓶中有絮状物,并进行了更换。7月22日凌晨3时50分,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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