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婚姻“保险”万元借男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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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38 重庆商报 | ||
为了让非法婚姻“保险”,女方竟给男方借款1万元作担保,但“婚姻”最终“拉爆”,而且还使双方陷入一场绵长的官司。 1999年2月1日,媒人盛某上门为忠县马灌镇欧某家年仅18周岁的女儿小燕提亲,男方是同县拔山镇冉某年仅17周岁的儿子小勇。欧某得知对方家住场镇,且有住房门面,便答应了这门亲事。而小燕和小勇相识后不久,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年3月15日,在两个年轻人都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在场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决定为两人完婚,男方委托熟人办理结婚证,并向女方借款1万元。欧某为了女儿的婚姻幸福和“保险”,慷慨解囊。当时,冉某给欧某出具的一张借条写道:“如婚姻破裂,加倍退还,冉某笔”等字样,同时还加盖了自己的印章。 2000年7月11日,“婚姻”破裂的小勇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小燕的非法婚姻。2000年8月10日,法院依法解除了这起非法婚姻。但当初那1万元“保险费”却没有退。 2000年10月23日,欧某一纸诉状将昔日的亲家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当初借条的约定偿还本息24136元。在一审举证、质证时,冉某对借条内容予以否认,欧称借条内容系媒人盛某所写,签名及印章系冉所为。后经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冉某签名及“冉某笔”系冉某所写,借条正文内容不是媒人盛某所写。因此,法院以“借条执笔人不能确定”为由,驳回了欧某的诉讼请求。后经检察机关抗诉,原审法院再审后改判,由冉某偿还借款。冉某不服,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欧某提供的冉某借款1万元的借条,有冉某的签名和印章,冉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在借条上的签字认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冉某偿还欧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 记者 冉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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