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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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9:25 海南日报 | ||
案例某县土地管理局监察大队队长芦某,1997年底以朋友建住宅为名,与该县城关镇某村签定购地协议,芦某以每亩2.9万元价格购买耕地6.15亩后划成20处宅基地出售,收款后伪造协议书和有关档案,补交各项费用,骗取政府批文,从中牟利5万余元。1998年10月,城关镇某村村民杨某将自己耕种的10.3亩耕地划成22处宅基地出售。为办理土地使用证托其妹夫找到芦某,并多次宴请芦某。芦某遂为其补办各种手续,伪造档案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县政府未发公文的情况下领取土地使用证交给杨某,致使10.3亩耕地被非法批准征用,芦某 法规链接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出自私利、私情的动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行为会造成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12个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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