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优惠政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9:39 光明日报 | ||
本报北京6月18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就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一、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交上述有关收费。 由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moe.edu.cn查询。 三、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稿件来源:光明日报(来源:光明日报)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