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员养老保险 7·1起上调10.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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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9:59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雷雨 通讯员 喻新国)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决定将2003年度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上调10.56%。 据介绍,我市现行标准是依2001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9080元)而确定的。2002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上涨至10039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应作出相应调整。 据悉,新的缴费标准仍将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划分为25个档次,个体工商户及流动人员可任意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已参保人员如需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缴费标准上调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金额将会得到相应增加。 新标准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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