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儿童失火被处罚 富源县政府依法纠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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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12:05 云南日报 | ||
日前,富源县人民政府根据11岁学生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依法撤销了县林业局的一违法处罚决定,保护了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8日,富源县十八连山乡补阳村委会迤红二村小学生张某与本村村民张应到大坡山山顶放牛,两人在吸烟玩火时引起了山火。山火发生后,张应赶着牛跑了,张某与其他几个孩子赶忙将火扑灭。县林业局查获此案后,于2月12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某 富源县政府经审查认为,县林业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其仅有11岁,不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应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富源县政府于近日依法撤销了县林业局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锦 胡建芳 许亮(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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