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慧事件”一审宣判 三菱公司不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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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12:56 红网 | ||
三湘都市报6月18日讯 历时一年多诉讼时间的“陆慧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今天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陆慧因交通事故导致共计人民币547181.65元的损失中,由肇事司机李志明赔偿其中的383027.16元,陆慧自行承担余下部分,并驳回陆慧要求三菱公司作附带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25日,时年30岁的陆慧在长沙被一辆牌号为湘A04945的“三菱帕杰罗V31” 一审宣判后,原告陆慧及被告李志明的代理律师均表示不服,将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稿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张志强 文华 梁建军 汤金钟 袁捷) (编辑: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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