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陪嫌疑犯回家奔丧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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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13:26 红网 | ||
6月7日凌晨4时,家住南京的一犯罪嫌疑人杨德金在民警的陪同下回家中守灵,并办完了母亲的丧事。执行任务的民警从嫌疑人母亲出殡、火化到入士安葬,自始至终陪同。特别是在告别仪式上,民警和嫌犯的在场亲友一起为老人默哀、鞠躬、向遗体告别,令在场的人为之感动。(2003年6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两大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几千年来,把忠孝视为天性,甚 为什么过去没有让犯罪嫌疑人回家奔丧?我想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这个法律规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让犯罪嫌疑人回家奔丧,显然要警察“陪同”,对于这样奔丧的事没有几个警察愿意“陪同”;三是怕承担责任,万一犯罪嫌疑人趁机逃跑,岂不是自找苦头吃;四是犯罪嫌疑人正在调查之中,不宜与外界接触。让犯罪嫌疑人回家奔丧过去似乎没有先例,不让犯罪嫌疑人回家奔丧,也无可非议。既然无可非议,南京警方为什么还让犯罪嫌疑人回家奔丧?笔者认为,它的意义不仅仅是体现一种人文关怀,也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尽孝心,回归人性,赎回自己的罪恶。这种做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交待违法犯罪事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今后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当犯罪嫌疑人杨德金得知警方同意他的恳求时,吃惊得睁大双眼。在民警监管下办完母亲的丧事后,便如实地交待了违法犯罪事实。同时也给其他犯罪嫌疑人上了一次生动的教育课。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尽孝心,我们的民警是“全程”陪同。民警也为老人默哀、鞠躬、向遗体告别,看起来是吊唁老人,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一种尊重,这种人格的尊重能起到震撼犯罪嫌疑人心灵的作用。 我们知道,在血缘根基上生成的对“亲亲孝悌”之情的强调与重视是中国文化心理结构的一大特点。不用说,送葬同“孝”、“悌”之情的联系是极为密切的,因此,警方允许犯罪嫌疑人回家奔丧,揭示了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让我们的社会更富有人情味。“孝”可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指出:“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他把孝看做人性的根本。确实,作为儿女和晚辈,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责无旁贷的义务。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犯人也是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同样是公民。是公民,就应平等地享有除那些被法律明文规定剥夺权利(譬如政治权利)以外的一切公民权利。犯罪嫌疑人也应有尽孝心的权力,法律在表现惩治罪恶的一面,同样也应该有充满人情味的一面,也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也说:“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孝之大者。”古人的论述或有局限偏颇,但有一点值得认同,那就是无论在家还是在外,立身做人才是“孝”之根本,是尽孝者应该一以贯之的行为准则。一个人如果母亲去逝 ,还不能尽孝,那将是终生遗憾。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同样是如此,何况犯罪嫌疑人杨德金是左邻右舍皆知的孝子。 对一个群体的正当权利漠视的社会,不是文明的社会,也不是公正的社会。 在权利意识淡薄的社会传统里,人们仿佛有种种理由歧视犯人,不肯定犯人有益社会的行为,不让犯罪嫌疑人奔丧尽孝。但现代法治应注重人文关怀,重视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格,不管是犯人,还是普通人,在人格上应一律平等。作为主体的人,不因为犯罪,人格就降低。犯人因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已经遭受应有惩罚,陷于弱势地位。尽孝应是有益的行为,让他们尽孝有益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同时是对权利的尊重,也是崇尚社会道德的一种体现。 【本文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红网观点】 (稿源:红网) (作者:洪巧俊)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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