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贼取存款连带“帮”赔偿 帮忙帮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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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15:42 沈阳晚报 | ||
窃贼偷来存折和存款人的身份证,不明真相的同镇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帮着将存款和利息全部取出。6月18日,记者从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获悉,盗贼以犯盗窃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而帮助取款的同镇人和银行也同样对被害人承担返还存款的连带责任。 2002年5月9日,姚千镇无业人员李佳潜入该镇居民王某家中,将王某的定期存单和身份证一同偷走。次日,李佳向镇里的陈某借身份证准备将存折上的存款取出,陈表示其身份 2002年10月10日,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李佳有期徒刑4年。2002年11月初,王某将李佳、张某、农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所失的存款和利息。2002年11月15日,21日,苏家屯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李佳辩称其已被判刑,无赔偿能力;张某则表示,自己与李佳素不相识,是经陈某介绍认识的,且他并不知道存折是偷来的;农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认为,张某凭原告和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储蓄所办理提前支取手续,银行均按行规办理,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佳对非法侵占原告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张某帮助李佳将原告的存款取出,致使其犯罪得逞,农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在办理张某提前支取存款业务中审查不细,存在过错,两被告都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03年4月17日判决,被告人李佳在10日内返还原告存款及利息14816元,被告张某、农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18日,记者了解到,由于被告李佳不具备偿还能力,目前法院正准备对张某执行赔偿。本报记者王野蛟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及人身财产,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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