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被杀饭店有责 沈阳饭店赔偿死者家属7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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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15:52 新华网 | ||
外地来沈的旅客在所住饭店里意外被人杀害,在凶手尚未归案的情况下,死者的妻子将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承担丈夫死亡的赔偿责任。6月18日,这起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民事赔偿案在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沈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78000元。 案发:外地商人命亡饭店2002年3月12日下午,从庄河市来沈经商的姚某入住沈阳饭店。当晚,姚某在房间内神秘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姚某死于他杀。公安机关经排查,认定与姚某同房间的另一客人“杨树荣”有作案嫌疑。和平警方调查得知, 姚某死后,妻子林某带着一家老小来到沈阳,居住在旅店内等待公安部门的进一步处理。在此期间,林某支付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近两万元。 起诉:死者家属要求赔偿 料理完丈夫后事的林某决定为丈夫的死讨个说法。既然丈夫已在饭店入住,就与饭店建立了住宿合同关系,饭店就有义务保障客人的安全。于是,林某一纸诉状将沈阳饭店责任有限公司告到和平区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6158元、家属处理后事费9472元、死亡补偿费2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892元等共计81522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判决:饭店赔付78000元 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辩称,犯罪嫌疑人进入旅店拿的是假身份证,我店没有鉴定真伪的设施,姚某系他杀,其死亡与饭店无关,饭店所属公司不是侵权人,对姚某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由于此案刑事部分尚未侦破,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被告请求中止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入住被告处,与被告建立了住宿合同关系,即双方之间已形成消费、服务关系,作为合同一方的被告应当履行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被告未履行此种法定义务,致使持假身份证人员入住本店,发生原告丈夫被杀害案件,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原告是以合同之债告诉,而并非以侵权之债告诉,公安机关的侦查及定案结果与原告主张的合同之债无因果关系,故对被告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市沈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552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224元、交通费5380元、食宿费1652元,共计7.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表示上诉。(文/王野蛟 李冬斌)(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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