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坦白受贿115万 涪陵区原房管局局长从轻判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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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8:02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邓雪)由于主动坦白认罪,受贿120万元的涪陵区原房管局局长王秀禄受到从轻判处。6月18日,重庆市三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王有期徒刑15年。 据悉,此案是高法、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实施后宣判的第一案。 案情回放 1999年6月,因资金短缺,涪陵某房产公司负责人梅某找到时任区房管局局长的王秀禄,要求其在房改资金中借款1000万元。王同意了此事,并及时将借款如数划到了梅的账户。为感谢王秀禄,同年9月的一天,梅某将一张以王之女的名字存入银行的10万元存单送给王作为“回报”。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至2002年12月,王秀禄在担任区房管局局长期间,在房管局购买住宅楼、安装办公楼中央空调、贷款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梅某等人贿赂款120万元。 2002年12月27日,王秀禄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10日被逮捕。 主动坦白 当时,检察机关掌握的他的受贿金额仅有5万元。审讯中,王主动供述了反贪局尚未掌握的受贿115万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秀禄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于“主动坦白认罪”,且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符合今年3月14日开始试行的“司法解释”中有关“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专家说法 针对这重庆“第一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称,以王秀禄120万元的受贿事实,按照以往的惯例,要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次重庆三中院以“司法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此案,意义重大,它真正体现了国家坦白从宽、认罪从宽的法律政策,对分化瓦解其他犯罪分子将起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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